政治雷達法律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 第12條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12條

兵役招募之主管機關應依招募需求,與各協管機關及主辦、協辦機關或單位共同推展招募通路、行銷、服務、訓練與試務等工作,提供完整招募資訊,篩選有意從軍青年,招獲優質之國防人力。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