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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15條

國防部每年定期邀集各兵役招募推動有關部會、國防部各司令部或指揮部及直屬機構部隊舉辦招募工作檢討及訓練研習,並指導國軍各地區招募中心分別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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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