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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13條

國軍各年度兵役招募、招生之甄選、考選對象及資格,由各甄選、考選單位依實際運用及培訓需求,結合各班隊選訓實施辦法或招生規定,納於簡章中明定之。 兵役招募宣傳文宣結合各班隊簡章,於簡章公告後十五日內,印製分發至各招募宣傳及甄選、考選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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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