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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 第11條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11條
兵役招募之對象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二、適齡之社會青年男女、常備役體位備役役男。 三、適齡之在營服役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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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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