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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申請登記之條件及程序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自向本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如有正當理由不能開始營業,應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申請書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虛擬資產服務商非加入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虛擬資產服務商於開始營業後,如有正當理由須停止營業,應於停止營業前檢具申請書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提出申請,並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停止營業。 經本會同意停止營業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復業前檢具申請書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提出申請,並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復業。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終止虛擬資產業務前向本會申請廢止登記。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8條虛擬資產服務商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洗錢防制登記:一、虛擬資產服務商未…

「申請登記之條件及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4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或實質受益人:一、曾…第5條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本會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申請洗錢…第7條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登記:一、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第8條虛擬資產服務商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洗錢防制登記:一、虛擬資產服務商未…第9條虛擬資產服務商如欲變更下列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應於變更前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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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