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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申請登記之條件及程序
虛擬資產服務商如欲變更下列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應於變更前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提出申請,並經本會核准後,始得變更之: 一、虛擬資產服務商名稱。 二、負責人、合夥人或實質受益人。 三、分公司或實體營業據點。 四、自動化服務設備數量及設置地點。 五、受讓或讓與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分割。 七、新增或減少業務類別。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 非屬前項之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如有變更者,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提出申報。 虛擬資產服務商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本會得駁回其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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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虛擬資產服務商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洗錢防制登記:一、虛擬資產服務商未…

「申請登記之條件及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4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或實質受益人:一、曾…第5條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本會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申請洗錢…第6條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自向本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如有正當理由不能開始營業,應…第7條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登記:一、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第8條虛擬資產服務商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洗錢防制登記:一、虛擬資產服務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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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