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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 第7條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申請登記之條件及程序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登記: 一、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經本會依
第五條
第四項不予登記或自行撤回後未逾三個月。 三、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四、業務內容有違反法令之情事。 五、虛擬資產服務商有被使用於洗錢或資恐之虞。 六、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或實質受益人有
第四條
規定情事之一。 七、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虞。 八、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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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之條件及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4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或實質受益人:一、曾…
第5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本會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申請洗錢…
第6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自向本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如有正當理由不能開始營業,應…
第8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洗錢防制登記:一、虛擬資產服務商未…
第9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如欲變更下列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應於變更前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提出申請,…
←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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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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