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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申請登記之條件及程序
虛擬資產服務商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洗錢防制登記: 一、虛擬資產服務商未於終止虛擬資產業務前向本會申請廢止登記。 二、虛擬資產服務商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後六個月內尚未開始營業。但已依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申請展延,並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未經本會同意而自行連續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上。 四、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辦理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之變更。 五、有前條第一款之情事。 六、有前條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情事,經本會通知限期改善而未依限改善。 七、違反本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資恐防制法、本辦法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之規定,經本會通知限期改善而未依限改善,或情節重大有礙繼續健全經營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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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之條件及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4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或實質受益人:一、曾…第5條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本會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申請洗錢…第6條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自向本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如有正當理由不能開始營業,應…第7條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登記:一、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第9條虛擬資產服務商如欲變更下列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應於變更前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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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