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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申請登記之條件及程序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或實質受益人: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二、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四、曾犯本法第三條之特定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五、違反本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資恐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或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尚未逾三年或調協未履行。 七、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 八、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依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三年。 十、經查明接受他人利用其名義充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或實質受益人。 十一、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從事虛擬資產服務商業務。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該法人之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準用前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本會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申請洗錢…第7條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登記:一、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

「申請登記之條件及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5條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本會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申請洗錢…第6條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自向本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如有正當理由不能開始營業,應…第7條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登記:一、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第8條虛擬資產服務商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洗錢防制登記:一、虛擬資產服務商未…第9條虛擬資產服務商如欲變更下列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應於變更前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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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