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第26條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6條

第 五 章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及槽車
執行裝載操作循環前及完成後,應確保槽車裝卸口為氣密狀態。 裝載操作作業執行期間,應有人員於裝載操作設施進行監看。 裝載操作或以槽車運輸丁二烯、丙烯腈、苯、乙苯等物料,應符合附表二所列之規定。但槽車使用國際標準化學油槽櫃形式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及槽車」的其他條文

第24條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之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及運輸揮發性有機液體之槽…第25條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應配備揮發性有機物收集系統連通至下列設備之一:一、鍋爐或加熱爐之爐…第27條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污染防制設備之流量計等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適用第十四條之規定。第28條公私場所應紀錄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每次操作之操作時間、裝載量及裝載之物料、船舶儲槽裝設…
← 第25條看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