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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第26條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6條
第 五 章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及槽車
執行裝載操作循環前及完成後,應確保槽車裝卸口為氣密狀態。 裝載操作作業執行期間,應有人員於裝載操作設施進行監看。 裝載操作或以槽車運輸丁二烯、丙烯腈、苯、乙苯等物料,應符合附表二所列之規定。但槽車使用國際標準化學油槽櫃形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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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及槽車」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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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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