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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4條

第 五 章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及槽車
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之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及運輸揮發性有機液體之槽車業者。但裝載操作設施屬加油站內以加油槍進行油箱注油作業、變性燃料乙醇罐裝作業或天然氣罐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一、裝載之物料實際蒸氣壓一百七十mmHg以上,且單一裝載操作設施之年裝載量五百立方公尺以上者。 二、裝載之物料實際蒸氣壓二十一mmHg以上者或裝載之物料含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之個別污染物種類者;且單一裝載操作設施之年裝載量三千五百立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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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第十五條規定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揮發性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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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應配備揮發性有機物收集系統連通至下列設備之一:一、鍋爐或加熱爐之爐…第26條執行裝載操作循環前及完成後,應確保槽車裝卸口為氣密狀態。裝載操作作業執行期間,應有人員於裝載…第27條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污染防制設備之流量計等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適用第十四條之規定。第28條公私場所應紀錄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每次操作之操作時間、裝載量及裝載之物料、船舶儲槽裝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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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