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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8條

第 五 章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及槽車
公私場所應紀錄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每次操作之操作時間、裝載量及裝載之物料、船舶儲槽裝設迴氣管應拍照記錄,並保存五年備查。 前項紀錄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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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及槽車」的其他條文

第24條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之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及運輸揮發性有機液體之槽…第25條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應配備揮發性有機物收集系統連通至下列設備之一:一、鍋爐或加熱爐之爐…第26條執行裝載操作循環前及完成後,應確保槽車裝卸口為氣密狀態。裝載操作作業執行期間,應有人員於裝載…第27條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污染防制設備之流量計等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適用第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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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