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第27條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7條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污染防制設備之流量計等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適用第十四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