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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第4條

擬任警察官人員之查核項目如下: 一、刑案紀錄資料。 二、治安顧慮人口資料。 三、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 四、國籍、戶籍資料。 五、學歷、經歷資料。 六、受監護宣告資料。 七、身心健康狀況。 八、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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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