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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第6條

查核結果有本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不得任用為警察官情形者,擬任機關、學校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服通知時,得依法提起訴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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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