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 第9條

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