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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第7條

擬任機關、學校辦理查核時,得向無隸屬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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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