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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之三第六項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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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