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 第16條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第16條

借款人申借本貸款時,應填寫貸款申請書及農業經營計畫書,載明其所有耕地或農業用地之座落、面積及供作農業使用之項目,並依其申請資格條件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 一、購置耕地: (一)借款人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買賣事實及對價之文件。 (三)全戶原有耕地土地清冊、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 (四)購置耕地之地籍圖、土地登記謄本及地價證明資料。 (五)購置離農轉業之全部耕地者,另須檢附賣方財產歸戶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離農轉業農戶釋出全部耕地文件。 二、交換耕地: (一)借款人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其交換事實及對價之文件。 (三)交換雙方耕地之地籍圖、土地登記謄本及地價證明資料。 (四)交換離農轉業之全部耕地者,另須檢附賣方財產歸戶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離農轉業農戶釋出全部耕地文件。 三、繼承農業用地: (一)借款人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繼承人系統表。 (二)現金補償有關協議證明文件。 (三)繼承農業用地之地籍圖、土地登記謄本及地價證明資料。 前項農業經營計畫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