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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第17條

借款人於貸款本息未清償前,不得將其耕地或農業用地及因本貸款取得之耕地或農業用地出售、出租、贈與、變更作耕地容許使用項目以外之使用或於貸款三個月後仍閒置不用。 借款人應於貸款後三個月內依農業經營計畫書所列經營項目從事農業經營,並接受主管機關及經辦機構之輔導,若有變更經營項目,應重提農業經營計畫書送貸款經辦機構核准。 貸款經辦機構對借款人違反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者,應即終止其借貸契約,一次收回貸款應償本息,並自違約日起加收違約金。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款存續期間辦理貸款用途查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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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條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第4條本貸款由經辦機構提供資金並承擔貸款風險。第5條經辦機構辦理本貸款所提供之資金,由農業發展基金依該基金貸款作業規範有關規定補貼利息差額。第6條本貸款資金之用途如下:一、購置或交換耕地所需資金。二、繼承人因繼承農業用地,需現金補償其他繼…第7條本貸款之對象如下: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購置或交換耕地以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第8條本辦法所稱耕地,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定義者。本辦法所稱農業用地,指符合…第9條第七條第一項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其計算以借款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戶內之父母、祖父母、配偶…第10條本貸款之申請應於辦竣土地移轉或繼承登記日前或其後六十日內為之。但於土地移轉或繼承登記日後六十…第10-1條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第11條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第12條本貸款之貸款期限最長為二十年。第13條本貸款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前…第14條本貸款之貸款額度如下:一、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其額度按該耕地或農業用地當…第15條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者,由…第16條借款人申借本貸款時,應填寫貸款申請書及農業經營計畫書,載明其所有耕地或農業用地之座落、面積及…第17-1條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台灣土地銀行於本辦法修正實施前所承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第1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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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