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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 第3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就任公職時,應向其任職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 業機構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之軍官或士官,其任職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 業機構應將其申報單(格式如附件一)函送當事人原核定支領退休俸之權 責機關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 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認應否停支退休俸。經核認應停支者, 以停發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二)函送當事人及國防部主計局辦理停支退休 俸,同時副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管理委員會及原列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繼續支領退休俸人員,除現職待遇係 支單一薪俸者外,不得於退休俸中重複支領性質相同之補助費或其他給與 。於職務或俸給有變動,其任職機關應通知當事人,並依前項規定程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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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停發退休俸人員,於任公職期間辦理留職停薪者,應檢具證明文件,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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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公職,係指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而言。第4條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除應由任職機關負責於限期內追(扣)回溢領俸金外,當事人依規定從嚴懲處,其…第5條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停發退休俸人員脫離公職時,應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定退休俸之權責機…第6條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停發退休俸人員,於任公職期間辦理留職停薪者,應檢具證明文件,由任…第7條本辦法施行前支領生活補助費人員,於本條例施行後就任公職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8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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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