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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 第4條

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除應由任職機關負責於限期內追 (扣) 回溢領俸金 外,當事人依規定從嚴懲處,其承辦人及主管未善盡查核責任者,亦應酌 情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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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