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 › 第5條

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 第5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停發退休俸人員脫離公職時,應檢具證明 文件,向原核定退休俸之權責機關申請恢復支領退休俸。該機關於核定時 ,應副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 委員會及原列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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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