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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
› 第6條
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 第6條
依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停發退休俸人員,於任公職期間辦理留職 停薪者,應檢具證明文件,由任職機關轉請原核定支領退休俸之權責機關 恢復支領退休俸。該機關於核定時,應副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原列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前項人員俟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回職復薪時,應依本辦法
第三條
規定,辦 理停支退休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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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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