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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司法院核發之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或家事類型特 殊專業法官證明書,其有效期間至原有效期限屆滿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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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