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 第9條

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第9條

符合第四條第六條資格之法官,得檢附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相關證 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改任少家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或家事法庭法官。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