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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 第13條
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第13條
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改任委員會遴選合格,尚未派任少家法院少年法 庭或家事法庭之法官者,其候派有效期間至原有效期限屆滿日止。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一日至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少年及家事專業法官證 明書之核發或換發,依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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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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