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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為具有辦理少年事務之學識、經驗;其相關資料 經申請人檢具,由司法院認定之: 一、曾辦理少年審判業務一年以上。 二、取得司法院核發有效期間之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或少年專業法官 證明書。 三、曾參加司法院舉辦之少年研習課程,足認有辦理少年事務之學識、經 驗。 四、曾任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調辦事法官。 五、曾撰寫少年相關學識碩士以上學位論文。 六、取得社會工作、心理、諮商、輔導、兒童或家庭等相關科系學士以上 學位,或五年內選修大學院校或研究所上開科系與少年專業學識有關 之課程,已取得四學分以上或實際上課時數達六十小時以上。 七、五年內受邀擔任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或經政府立案之非 營利團體所舉辦,與少年專業學識有關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其他類似 會議講座或專題報告人、與談人,合計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 八、五年內於各大學、學院、學系、研究所出版之學術刊物,或發行全國 之法律專業性雜誌、司法機關刊物,或其他設有論文審查制之雜誌, 或各法院之年度研究報告,發表與少年專業學識有關之專門著作、論 文。 九、五年內參加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或經政府立案之非營利 團體所舉辦,與該專業學識有關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其他類似會議, 或至政府機關或其他聲譽卓著公、私立團體或機構,就與少年專業學 識有關之事項為實地考察,合計時間達六十小時以上。 十、辦理審判事務,有相當事實足認得辦理少年事務。 十一、依其現有學識及經驗,具有辦理少年事務之興趣並已積極進修或參 與少年相關學識或課程之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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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符合第四條或第六條資格之法官,得檢附第五條或第七條及第八條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改任少家…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法官之改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申請人:指申請改任為少家法院法官之現職普通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法官。二…第4條少家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現職普通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法官,擇優改任之:一、…第6條少家法院家事庭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現職普通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法官,擇優改任之:一、具…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為具有辦理家事事件之學識、經驗;其相關資料經申請人檢具,由司法院認定之…第8條第四條第一款所定少年保護意識、熱忱及第六條第一款所定具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熱忱之認定得由…第9條符合第四條或第六條資格之法官,得檢附第五條或第七條及第八條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改任少家…第10條前條改任之遴選,由司法院依據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設改任專業法院法官遴選委員…第11條經改任委員會遴選合格之法官,取得改任少家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或家事法庭法官之資格,有效期間為四年…第12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司法院核發之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或家事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其有效期間…第13條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改任委員會遴選合格,尚未派任少家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之法官者,其候派…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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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