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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

一句話看懂
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規範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改任條件、程序、及在職研習相關事項,以提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專業素養和審判能力,確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11-20・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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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改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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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現職普通或其他專業法院實 任法官中,擇優改任之: 一、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法 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二、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甲等且無列丙等,或職務評定無未達良好。 三、具有下列特別要件之一者: (一)曾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辦理審判事務者。 (二)曾任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權專庭(股)法官二年以上者。 (三)曾任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智慧財產專庭(股)法官二年以上者。 (四)取得司法院核發有效期間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者。 (五)最近五年內在設有論文審查制之雜誌或期刊,發表與智慧財產權類 有關之專門著作、論文者。 (六)具有智慧財產科技領域之專業學經驗者。 (七)八年內著有與智慧財產權類有關之碩士以上之學位論文者。 符合前項資格之法官,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改任智慧財產 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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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前條之改任,由司法院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以下簡稱遷調改任辦法)第 二十五條第二項所設改任專業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改任委員會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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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經改任委員會遴選合格之法官,取得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資格。有效 期間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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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取得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資格者,於派任前應完成在職研習並取得結業 證(明)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曾任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實任法官三年以上或智慧財產專庭(股 )法官一年以上,並於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 (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智慧財產有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合計達 四十小時以上。 二、取得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資格前已完成在職研習,並取得結業證( 明)書。 符合前項規定者,其派任應由司法院院長依其遷調志願,再按其年資、期 別、職務評定等項,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擬具與擬補職缺 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第一項在職研習,由司法院規劃並委託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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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首次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者,得準用遷調改任辦法第七條之規定。 依法官遴選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首次轉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者,得準用 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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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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