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 › 第6條

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 第6條

取得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資格者,於派任前應完成在職研習並取得結業 證(明)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曾任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實任法官三年以上或智慧財產專庭(股 )法官一年以上,並於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 (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智慧財產有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合計達 四十小時以上。 二、取得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資格前已完成在職研習,並取得結業證( 明)書。 符合前項規定者,其派任應由司法院院長依其遷調志願,再按其年資、期 別、職務評定等項,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擬具與擬補職缺 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第一項在職研習,由司法院規劃並委託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