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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在職研習辦法 第4條

前條之改任,由司法院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以下簡稱遷調改任辦法)第 二十五條第二項所設改任專業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改任委員會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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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