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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3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全部或一部停止興建、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二十條規定,未按時製作、定期提出相關紀錄、報告或其內容記載不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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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