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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36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為土地再利用或停止監管者,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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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