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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政務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或其他法律減少發給退休(職、伍)金者,其應減少之退職酬勞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先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每月退職所得後,再按應扣減比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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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