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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月撫慰金之發給,比照月退職酬勞金,自退職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 ,每六個月發給一次。遺族如未於退職人員死亡後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提出 申請,致溢領退職人員死亡當期以後之月退職酬勞金,應由支給機關就其 應領之撫慰金核實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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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