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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第 四 章 撫慰金之發給
依本條例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其撫慰金之申請程序如下 : 一、由其遺族檢具原月退職酬勞金證書、全戶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選 擇改領月撫慰金者,並應檢具自願改領月撫慰金申請書,向原服務機 關申請,轉送銓敘部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 二、無遺族者,由退職人員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檢具合法遺囑、 原月退職酬勞金證書、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及遺囑指定人身分證明 ,向原服務機關申請,轉送銓敘部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 三、無遺族而於生前立有合法遺囑,指定其應領撫慰金用途者,由退職人 員原服務機關依程序具領後,依其遺囑辦理之。 四、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由退職人員原服務機關檢具原月退職酬 勞金證書及死亡證明書,向銓敘部申請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 作其喪葬費之用,如有剩餘,歸屬國庫。 前項遺族有數人時,應由其遺族平均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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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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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