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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請領撫慰金之權利,以支 (兼) 領月退職酬勞金之遺族或遺囑指定人為限 ,其請求權自支 (兼) 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 消滅。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支領月撫慰金人員於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各期發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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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