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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第4條

交通部依前條興辦鐵路建設,得以作價投資或贈與方式提供臺鐵公司營業所需動產、不動產、權利等資產。 前項資產由其資產管理機關依前條核定之計畫,點交及移轉予臺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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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