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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第9條

資產管理機關出租國有土地及房屋予臺鐵公司使用時,其租賃期限,依國有財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並應簽訂契約書。 租賃期間屆滿六個月前,由臺鐵公司向該管理機關申請續約,除未依原約定用途使用且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積欠租金達半年以上或國家重大政策變更情形外,該管理機關應辦理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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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交通部得基於政策需要、鐵路客貨運輸發展及公共利益等因素,興辦鐵路建設提供臺鐵公司使用。前項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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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