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 第5條

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第5條

臺鐵公司營業所需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資產,除特種基金財產、事業資產、列入變產置產之財產、償債計畫之財產或抵稅不動產外,由資產管理機關無償提供使用。 前項公共設施,指軌道路線、橋梁、隧道穿越或跨越道路、河川、溝渠、邊坡(擋土設施)或山岳之國有土地。 第一項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資產,由交通部認定。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