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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 第5條
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第5條
臺鐵公司營業所需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資產,除特種基金財產、事業資產、列入變產置產之財產、償債計畫之財產或抵稅不動產外,由資產管理機關無償提供使用。 前項公共設施,指軌道路線、橋梁、隧道穿越或跨越道路、河川、溝渠、邊坡(擋土設施)或山岳之國有土地。 第一項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資產,由交通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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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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