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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第7條

資產管理機關依前條規定出租之國有土地及房屋,其租金計收基準如下: 一、土地:年租金按土地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之百分之一計收。 二、房屋:年租金按房屋當期課稅現值之百分之二計收。 自臺鐵公司設立登記後,連續三年度有盈餘以前,資產管理機關依下列優惠方式計收租金,不受前項之限制: 一、土地:年租金按土地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之千分之五計收。 二、房屋:年租金按房屋當期課稅現值之百分之一計收。 前項臺鐵公司各年度盈餘之計算,應先扣除營運虧損之政府補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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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