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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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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條例 第15條
因管理、審議、申請或檢調政治檔案所知悉之檔案內容,應依相關法律保護規定使用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有關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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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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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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