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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條例 第7條

檔案局整理、保存政治檔案,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檔案編排描述及目錄補正。 二、檔案保存狀況檢視及受損程度分級,並進行必要之修護。 三、檔案複製儲存。 四、定期進行機密檔案解降密檢討。 五、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申請返還私人文書。 六、其他必要事項。 政治檔案於保密期限屆滿或解密條件成就時,自動解除機密;屆滿三十年仍列機密等級者,除原移轉機關(構)敘明定有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之法律依據外,視為解除機密。 政治檔案解除機密後,檔案局應將解除之意旨公告,並副知原移轉機關(構),以及為必要之解密措施,不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文書處理有關解除機密之規定。 政治檔案未列密等或已解除機密者,不得改列或重新核定為機密檔案。 第一項第五款有關申請返還私人文書之運作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檔案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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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第3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自中…第4條政府機關(構)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之清查,並編製目錄依規定程序報送檔案局。…第5條政府機關(構)管有政治檔案於移轉為國家檔案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檔案立案及案件、案卷二層級…第6條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者…第8條檔案當事人得申請與其本人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檔案當事人死亡時,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9條非檔案當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依下列方式提供:一、屆滿三十年之政治檔案,依前條第…第10條政府機關(構)檢調政治檔案,除有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或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提供之情形外,檔案…第11條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第12條檔案局就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之申請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通知檔案移轉機關(構)或相關機關(構)表…第13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之收費標準,由檔案局定之。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同…第14條開放政治檔案如涉爭議事項,得由檔案局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第15條因管理、審議、申請或檢調政治檔案所知悉之檔案內容,應依相關法律保護規定使用之。違反前項規定者…第16條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對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第17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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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