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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5條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
第九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履行法定義務,指依本條例
第五條
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以下簡稱該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繳納因該財產而生之稅捐、規費、特別公課、罰鍰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二、因公用需要而協議價購、徵收或區段徵收所為之移轉。 三、依行政執行命令所為之移轉。 四、其他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所為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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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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