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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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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第26條
第 五 章 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
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條
第五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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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的其他條文
第25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政黨之處分事件、政黨之名稱、簡稱或政黨標章備案疑義之認定及相關事項,應遴聘社會…
第27條
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備案:一、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
第28條
政黨得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前項政黨解散後,應於三十日內報主…
第29條
政黨解散或經廢止備案後,應由主管機關公告;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應囑託法院為解散之登記。
第30條
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告解散之政黨,應自判決生效之日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
第31條
政黨合併者,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資格,不受影響。如有出缺時…
第32條
未經法人登記之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後,其財產之清算,應依章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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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政黨法 全文
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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