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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第31條
政黨合併者,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資格,不受影響。如有出缺時,依出缺人原屬政黨合併前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 政黨合併者,其各該合併政黨之得票率未達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之規定者,不因合併後已達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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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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