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黨法 › 第32條

政黨法 第32條

未經法人登記之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後,其財產之清算,應依章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政黨財產清算後,如有賸餘者,其賸餘之財產歸屬國庫。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政黨法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