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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第27條

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備案: 一、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 二、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三、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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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