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 第2條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保相關人員:指幼照法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下列教保服務機構人員: (一)負責人。 (二)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 (三)教保服務人員。 (四)前三目以外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其他服務人員)。 二、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以下簡稱違法事件):指教保相關人員有下列各目規定情形之事件: (一)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 (二)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幼照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