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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 第9條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
第十二條
第二項所稱服務滿一學年,指自每年八月起任教至翌年七月止。 本條例
第十二條
第二項所稱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指經評定結果成績優良者,給予晉本薪(年功薪)一級。 前項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由各校自行訂定。 公、私立學校教師於學年中轉任其他公立學校,到職日、離職日未中斷者,至學年終了服務滿一學年得併計年資並依本條例
第十二條
第二項辦理薪級之晉級。 公立大專教師於學年中因升等改支較高本薪(年功薪)者,於學年終了,不得再依本條例
第十二條
第二項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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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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